纳税信用a级的意义(纳税的意义是什么)

  


  

什么是企业的纳税信用评级?一些公司的老板可能还不清楚企业纳税评级,其对企业有什么作用。今天小康就来讲讲企业纳税评级,不同评级的企业又有那些福利待遇。

  企业的纳税信用评级可以想象为自然人也就是我们个人在人民银行里的个人征信,个人征信体现出我们在社会上的诚信程度和信任程度。纳税信用评级也是一样的,它是对我们企业或者是法人组织以及其他机构,税务局对我们企业的纳税信用程度的一个评价。

  企业纳税信用评级一共分为五级,分别为A级、B级、C级、D级、M级。

  A级的信用评级需要企业达到全年的评价指标分90分以上,全年在70—90分的为B级,全年40—70分的为C级,40分以下的为D级。其中新成立的公司或者是没有收入的公司,税务局会标记为信用评级M级。

  那么企业信用评级对我们的企业又有哪些影响呢?

  A级企业:税务机关会对其实施激励政策,每年税务机关会向社会公告A级纳税人名单。其中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以一次申领三个月以上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增值税发票及时用及时办理,同时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如连续三年被评委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除享受上述特殊情况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以及有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税务机关还会与当地的其他机构对这些企业实施其他激励。

  B级企业: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可以单次领取两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同时也取消了增值税发票认证。

  C级企业:税务机关会从严管理。

  D级企业:税务机关会公开D级纳税人直接负责人员的名单,对直接负责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的信用评级直接判为D级。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政策办理普票,普票发票的领用实行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如有出口业务的会加强出口退税的审核。

  如果企业已经为D级信用评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对其的纳税评估审核会很严格,各项报送的资料都会严格审查,被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的频次。如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将不适用规定幅度以内的最低标准处理。纳税评级的结果还会报送其他相关机构,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和进出口出入境等等其他的资质方面予以限制或是禁止。

  不难看出信用评级高对我们的企业是好处多多,所以我们每一个企业都要正视自己的纳税信用评级,具体提高企业信用评级的方法大家可以咨询小康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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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2020年全国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结果显示,本次参评的近3000万户企业纳税信用状况持续向好,其中A级企业数量增速明显,B级和M级企业数量稳中有升,C级和D级企业数量持续减少。近年来,我国纳税信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向多领域扩展,优质的纳税信用日益成为企业长远发展的“金名片”。

  

图为山东一家企业因为依法诚信纳税而获评A级纳税人。

  鉴于纳税信用的重要性,不少纳税人也想详细了解一下纳税信用评价对企业有啥影响,今天就和你聊聊关于“纳税信用”的那些事儿。

  纳税信用是啥?

  纳税信用作为纳税人履行税收义务的客观反映,直接体现纳税人对社会、对国家的信用。在推进信用中国建设进程中,纳税信用既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落实各项信用建设举措的有力抓手。

  纳税信用级别如何评价?

  评分由高到低分五级

  税务部门每年依据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4个维度、近100项评价指标,对企业纳税人信用状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由高到低分为A、B、M、C、D五级。税务部门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与管理。

  A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

  B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

  M级:新设立企业或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

  C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

  D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

  纳税信用对企业有何影响?

  很重要!是企业的信用资产

  随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企业的信用状况已在招投标、融资等领域得到广泛利用,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必要条件,纳税信用已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同时,税务部门将纳税信用信息“推出去”“连起来”,不断对接社会信用信息,让守信企业在税收服务、融资授信、项目管理、进出口等领域享受更多优惠和便利。

  例如,税务总局与银监会创新合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实现了“纳税信用”与“融资信用”的无缝对接,将纳税信用成功转化为企业的融资资本,激发小微企业活力,成功走出一条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新渠道。

  税务部门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在宣传辅导、发票领用、信用评价、出口退税、纳税评估、日常监管和税收优惠等方面推出多项措施。

  近年来,税务部门定期按照信用信息目录,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A级纳税人名单、税收违法“黑名单”等税务领域信用信息,并联合发改、金融、公安、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

  纳税信用降级后怎么办?

  可以申请修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最近几天,也是有媒体公开了2021年中国烟草的纳税总额,1.3581万亿元,将近1.36万亿元人民币的数字,着实是令所有人都感觉到了震惊,这么庞大的数字又代表着什么意义呢?

  

简单来说,如果这1.36万亿元人民币是一座城市的GDP总值的话,那么它可以在2021年的城市GDP排行榜中排到第15名,这个行业能够顶得上一个经济强市的经济总额,这无疑是十分夸张的。

  


  

而且,我国在2021年的军费只有不到1.3万亿元人民币,中国烟草的纳税总额甚至于能够满足军费的需求,而广大的网友们看见这一数据也是纷纷感慨,说自己为国防事业做出了贡献,未来要再多做贡献。

  


  

当然,抛开这些玩笑不谈,大家对于我国的烟草行业真的了解吗?而烟草在未来又是否会受到限制呢?

  


  

烟草行业的世界第一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大约有3.5亿的烟民,这一数字占据着全球吸烟人口的三分之一,而且更为关键的是,吸烟的男性占据了成年男性的60%左右,也就是说,我国拥有着全球最大的吸烟群体。

  


  

而拥有着全球数量最大的吸烟群体,也就意味着我国拥有着全球最大的烟草种植规模,以及接下来的全球最高的烟草行业的纳税总额,但是这些世界第一,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可能并不是一件好事情。

  


  

因为我国的吸烟人口数量众多,所以每年死于吸烟疾病相关的人数也是世界第一,并且日益严重的二手烟,对于不吸烟的人们来说,也是一种健康威胁。

  


  

以上种种情况,其实都是代表着,我国烟草行业数据亮眼背后的事情,并不是说像大家玩笑话那般轻松的,对此,大家还是要有一个清醒的认知。

  


  

如何看待烟草行业

可能有人会说,既然烟草行业对于人们的生活健康有很大的影响,那么为什么我们不彻底禁止吸烟呢?其实有很多现实因素导致了我们并不可能完全实现禁烟。

  


  

最好的一个例子就是美国在上个世纪二十年代实行的禁酒令。禁酒令的颁布并没有让美国人们从此不再喝酒,反而造成了走私酒的大行其道和因此而衍生出来的黑帮,直到今天,美国人也深受其害。

  


  

同样的道理,如果我们当前实行了禁烟,那么对于吸烟有需求的人们来说,就会想方设法地去购买香烟,从而造成一系列的违法行为,还可能会让一部分人因为没有烟抽,而去选择刺激性更高,危害性更大的东西。

  


  

更为关键的是,大家也都看见了,烟草行业每年的纳税金额真的是非常的高,这对于哪个国家来说,也是不可能会完全放弃的一种税收来源。

  


  

烟草行业的未来

虽然说烟草行业并不可能会实现完全性的禁止,但是对于降低人们的吸烟频率和欲望,从而减少吸烟人数,还是一直在大力推行的。

  


  

比如说如今的香烟价格也是在不断攀升,很多人可能就会因为昂贵的价格而放弃抽烟,如果不能放弃的话,那么无论什么方法,也无法阻止他吸烟了。

  


  

另外一方面就是在加大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的力度,除此之外,在公共场合的控烟力度也是变得越来越大,从多个方面在逐步的控制吸烟人数与情况,可能也是会有一定效果的。

  


  

对此,大家又是如何认为的呢?认为我国的烟草行业在未来会发生哪些改变呢?欢迎一起讨论一下!

  

  

文丨唐大杰 (赛意企业研究所研究部主任,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

  

个人所得税纳税地问题看似微不足道,却是税收理论的重要问题,也是关乎纳税人利益的关键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的单位是个税的扣缴义务人。单位在所在地缴税,但个人可能在家乡接受教育,在另外的区域居住生活,纳税人对家乡和居住地提供的公共服务部门(政府)没有缴税义务。由此带来了个税纳税地之争。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个税改革全面启动,个税起征点大幅提高,三档低税率级距大幅扩大,引入子女教育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财政部官方称,这些减税举措使2.5亿人受惠,其中超过1亿人不用再缴纳个税,减税规模超5600亿元。2020年疫情之年,全国税收收入下降2.3%,但个税收入不减反增达到11568亿元,同比增长11.4%。今年个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7.5%,成为排行第五的税种。个人所得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越来越重要。

  在排行前四的税种中,除了消费税部分来自零售端,其他都是间接税。间接税是针对生产流通过程,向生产商、销售商、服务商征收的税收,消费者几乎感觉不到税收的发生。与此对应的是直接税,直接税向个人直接征收,纳税人有直接的“税痛感”,因而也有助于激发纳税人关心对应的公共服务,这是“纳税人意识”。个人所得是当前最大的直接税,因而也是唤醒纳税人意识的最主要税种。

  个人所得税可能是现代税制中最早的税种。国家在经得人民同意后筹措财政资金,首先想到的是向富人征税。从源头起,税收对应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现代社会里,个人向政府纳税,换来的是政府向公民提供安全、交通、教育和医疗等方面的公共服务。税收约等于纳税人获得公共服务的对价。

  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单位是个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缴税应由支付方——单位、公司负责。但纳税人到底应该向居住地、工作地还是家乡的公共服务部门纳税呢?原理上,哪个政府向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就应该向哪个政府纳税。但这样的对应关系是无法绝对化的。人是流动的,我们不仅日常在居住、工作、生活娱乐中流动,也会有旅游、商务活动的跨区域流动。另外,政府的公共服务是无形的,既不能绝对限制边界,更不能等比例分配。由此,区域之间尤其是城市各行政区之间的税收矛盾客观存在。比如北京的一位纳税人住在通州区,但工作在朝阳区,按照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定,税缴在单位所在地——朝阳区。显然,而为纳税人提供了生活设施、安全保障、医疗教育等等公共服务的通州区政府没有获得直接回报。

  再比如稿酬所得,由于全国的出版、文化、娱乐单位大量集中在北京和上海,我国的稿酬产生的所得税高度集中于这两个城市。2016年个税中的稿酬所得北京占43.26%,上海占17.90%,其他28个省级单位加起来还不如北京的多。而这些作家、演员纳税人却并不都在纳税地生活,他们的居住地和家乡也享受不到这笔税收。

  “纳税地之争”是税收理论中的世界性难题。一般而言,纳税人为单位做出的贡献,体现在工作单位的获利和增值里,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中间接支付了公共服务价格。而纳税人的基本公共服务是由居住地公共部门提供的,这对于居住地是不公平的。

  世界上主流的方案是纳税人在居住地纳税(被称为纳税的居住地主义原则)。为了尊重纳税人,尊重实际情况,有些国家规定纳税人可以在居住地和工作地间选择纳税地,也有的国家会规定一个基本比例留给居住地。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是国家税种,税收收入归国家财政,按一定比例与地方分享,目前的省级分享比例是40%。国家税收由中央统筹管理,这在一定意义上对冲了上述税收不对等的差异,但对于分享留存部分,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仍存在矛盾。

  在人口自由流动的现代社会里,绝对准确的税收对应关系是做不到的,因此尊重纳税人意愿应该成为最优选项,也即将纳税地选择权交给纳税人。

  在我国还有一个特殊的矛盾,就是公共服务的户籍差异,从纳税人角度被称为“同税不同权”。由于我国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在跨户籍地域的人员流动中存在公共服务不平等问题。非户籍的务工人员,在有些关键性的公共服务上得不到公平待遇,比如外地户籍人员购房受限、购车受限、子女入学受限、社保待遇不一致等等,但税收制度却是完全一致的。十年前就有一篇呼吁“同税不同权就退税”的网文引起网民关注。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以及城市服务能力的提高和服务功能的完善,“户籍歧视”现象逐渐减少。但近年的宏观调控政策,在买房、购车上牌方面加剧了“户籍歧视”现象。因此,将纳税地选择权交给纳税人,由纳税人决定向哪个政府支付公共服务对价,成为具有税收民主化的象征意义。

  

个人选择纳税地有利于缓解地方发展不均衡

在我国,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存在不均衡。东部沿海省份人均GDP有的已经达到2万美元以上,部分公共服务指标已经达到甚至超过中等发达国家标准。随着城市化的进一步发展,发达地区的人才聚集效应会更加突出。相应地,地区间的个税收入差异会变得越来越大。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伴随着老龄化社会来临,边远、乡村及欠发达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除了人员流失以外,财政收入的萎缩成为主要发展障碍。2019年各省个税收入比较,最高的广东省是青海省的96倍,排行前四的粤沪京浙合计达到全部个税收入的53%。

  日本同样存在上述问题,对此,日本推出了“家乡纳税”政策,纳税人可以利用捐款抵税方式回馈家乡。

  鼓励纳税人自主选择纳税地,回馈家乡,有利于平衡地方经济发展,为落后地区增加财政收入。长远来看,可以进一步激励地方的人才培养,有利于地方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

  

个人选择纳税地有利于缓解同税不同权矛盾

目前新型城市化有序发展,户籍改革积极推进。但不可否认还存在基于户籍制度的同税不同权现象,在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教育资源分配、购房购车等方面还存在公共服务的差异。在“同税不同权”现象继续存在的现实条件下,如何消解这种显见的不公平?只有在税制上作出调和,让纳税人自主决定纳税地点,决定向哪个公共部门缴纳税收。

  个人自选纳税地,是给纳税人衡量公共服务质量的机会,在激励政府提高公共服务数量和质量,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有积极意义。

  权利平等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在此原则下的公共服务户籍差异都应经受合宪性审查考验。当我们采取这种“投票式纳税”后,可以实现纳税人对公共服务部门的评价,有助于间接向公共服务部门施加压力,督促其改善公共服务质量,增加公共服务数量,最终消除不平等。换个角度看,只有更公平的税制,才能提高纳税遵从度,进一步增加税收收入,实现纳税人与政府的良性互动。

  

个人选择纳税地符合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

个人所得税是一项国家税种,原则上由哪家征税机构获得都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因此,个人自主选择纳税地并不抵触国家税制。

  由纳税人自选纳税地,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只有纳税人才清楚应该向谁支付公共服务的对价。税收是强制的,但只有符合个人意愿的税收,才能彰显税收的正义性。个人自选纳税地使得纳税人更加关心自己的税款流动和使用的状况,这有利于纳税人进一步认识到纳税的意义,直接将国家发展与个人行为直接关联起来。

  党中央提出要贯彻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涉及民生根本的立法工作也应以人为本。将纳税地选择权交给纳税人,应是符合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目标的。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个人所得税法,赋予纳税人自行选择纳税地的权利。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所得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可自行选择纳税地。”

  自选纳税地可以鼓励纳税人回馈家乡和居住地,促进地区发展平衡。还可以培养纳税人意识,关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赋予个人纳税地选择权,更符合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符合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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